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紧紧围绕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水平,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对残疾人进行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需求保障政策措施,提高残疾人的生存质量和保障待遇。
(一)提高残疾人社会救助水平。及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乡低保救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已享受低保的残疾人,给予低保分类救助,上浮比例原则不低于20%;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的特殊困难家庭,享受低保救助后仍有较大困难的,优先实行临时救助;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残疾人,及时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落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
将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住房救助范围。城市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等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对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并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廉租住房,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住房补贴范围,加快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改造项目。
将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全部纳入“两免三补”范围;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残疾人家庭子女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残疾学生要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就读的残疾学生也应享受国家助学金;逐步实行残疾人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建立和完善资助贫困残疾高中生、大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的政策制度。由政府安排贫困学生专项救助资金,对考入高中和大学的贫困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每年给予不低于同类学校贫困生资助标准的救助。
(二)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待遇。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给予政府补贴。落实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府补贴。对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员,按上级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将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逐步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将重症精神残疾人经常服药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