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满足特殊残疾人的特性需求。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居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日间照料、护理、居家服务给予政府补贴。将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供养范围,改善供养条件,提高供养水平。实施养育、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相配套的孤残儿童综合性福利政策。改善精神残疾人福利机构基础设施条件。加大对0-6岁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抢救性康复。
三、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
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规划和制度建设,有效整合各方资源,统筹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托养、无障碍、文化体育、维权等专项服务,不断扩大残疾人服务覆盖面。推进残疾人服务体系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全面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一)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确保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加强专业康复机构建设,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康复服务需求设立康复室,开展康复训练、家庭病床、转诊随访、亲属培训和健康教育等服务,同时,加强基层医疗康复人员业务培训,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队伍,提高康复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市、县(区)专业康复机构建设,发挥好技术资源中心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作用,根据聋儿语训、脑瘫、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辅助器具等方面技术标准,推进康复机构规范化。加强残疾预防工作。
(二)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不断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开展残疾人学前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做好残疾人接受义务教育的转移衔接服务;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特殊教育学校年生均经费不低于同类学校年生均经费水平;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在晋级、晋职、业务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残疾人工作者发放手语翻译特殊津贴。
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开展多层次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就业成功率挂钩的机制;支持社会力量、社区康复机构和家庭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智力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康复养护中心,逐步解决好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教育问题;筹办专门招收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教育学校。
(三)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认真贯彻落实《
残疾人就业条例》、《辽宁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促进与保护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全面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