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资质、资格情况;
4、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基本状况;
5、自有设备基本状况;
6、近5年主要业绩及全部在建的公路项目情况等。
(二)从业单位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主要有:
1、模范履约、诚信经营,受到市(州)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2、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高信用等级(AA级)的记录。
(三)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主要有:
1、从业单位在从事公路建设活动以及信用信息填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受到市(州)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行政处罚及通报批评的信息;
2、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
3、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低信用等级(D级)的记录。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信息包括从业单位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总工程师、试验检测人员、工程造价人员、安全人员、监理人员等的姓名、所属单位、证书编号及证书注册情况、个人信用档案等。
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证书号码及证书注册情况、工作简历等信息应记入从业人员信息。
第二十条 信用评价信息是省交通运输厅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咨询单位等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及我省有关规定,对在湖南省从事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从业行为状况的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政策法规信息包括法律性文件、规章制度、信用评价制度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等。
第五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二十二条 各当事责任主体应及时报送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台帐。省交通运输厅对上述信息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检查,核实后录入交通运输部或我省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 从业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的公路工程从业单位除外,在交通运输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本单位的基本信息、企业资质、主要人员、财务状况、已完工程业绩、在建项目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单位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并及时向市(州)交通运输局报送本建设项目的基本信息、标段信息、与本项目有关的信用评价相关信息等;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并及时向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报送本建设项目的基本信息、标段信息、与本项目有关的信用评价相关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