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当事责任主体认为公布的信息有误,应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变更或撤销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交通运输厅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信用信息发布应保守从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从业人员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从业单位基本帐户等商业信息仅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管理用,不对外公布。
  第三十五条 信用信息发布后的有效保存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建设项目信息为交工后10年;
  (二)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公布期限为长期;
  (三)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2年;
  (四)信用评价信息公布期限为1年;
  (五)行政处罚期未满的不良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
  (六)政策法规的公开期限,按其规定的期限执行。
  上述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公开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公布,转为系统档案信息,系统管理员、批准用户等可查询所有历史记录,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政府监督部门可根据权限开放程度查询相应部分内容,从业单位可查询本单位填报的历史记录。

第七章 信用信息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虚假的,均可向省交通运输基本建设处投诉举报。省交通运输厅在接到署名并有联系方式的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投诉事项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投诉属实的,列入不良行为信息,并按相关评价规则进行处罚;投诉情况不属实且属诬告性质的,投诉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诉者是从业单位的,列入不良行为信息,并按相关评价规则进行处罚。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均可对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和其它信息进行复核、调查。
  第三十八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批资质企业进入湖南公路建设市场的基础资料,企业参与公路工程资格审查和投标时,可不再提交有关业绩、主要人员资历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可查阅交通运输部或我省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
  未记录在交通运输部或我省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从业单位、业绩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时可不予认定。
  上述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三十九条 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