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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钢材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钢材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29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省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加快,钢材市场需求量剧增,在利益驱动下,一些地方出现了加工、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劣质钢材违法行为,直接干扰了正常的钢材市场秩序。为规范市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严厉打击加工、销售和使用劣质钢材违法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钢材质量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钢材是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加工、销售和使用劣质钢材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钢材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钢材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作为最近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任务,采取果断措施,严厉打击劣质钢材违法加工、销售和使用行为,确保钢材产品质量安全,保证重点建设工程质量。

  二、突出重点,落实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切实加强钢材质量监管工作,对钢材加工企业、销售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钢材使用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环节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着力提高钢材市场监管水平。

  (一) 加强生产加工领域的监督管理。由质监部门牵头,工信、公安、工商、环保、电力等部门配合,加强对钢材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一旦发现生产不合格建筑用钢材的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地条钢”生产工艺的钢铁生产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钢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04〕1003号)要求,责令停产整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坚决取缔非法生产加工窝点,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和个人,环保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 加强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由工商部门牵头,公安、商务、质监等部门配合,加大对钢材销售市场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钢材销售追溯制度,确保查获的劣质钢材产品来源可追溯。督促经营主体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保证进货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坚决取缔冒用、伪造他人厂名的生产经营窝点,确保我省钢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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