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加强对建设工地建筑钢材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等部门配合,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的监管。对建筑工地使用的钢材,使用单位要严格把关,监管部门实行重点抽检,发现不合格钢材要立即停用,及时报告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并依法严肃处理,确保工程质量。不合格钢材一经查处,要终止钢材供应商供货资格,依法严查其违法行为。
三、探索建立钢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一) 加强综合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加工、销售和使用劣质钢材违法行为。要建立监督检查联动机制,针对钢材产品加工、销售和使用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抽查、监测和专项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要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健全各部门、各地区间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实现联合监管。对有加工销售劣质钢材违法记录的企业和个人,要列入伪劣钢材加工销售“黑名单”,限制和禁止参与建设工程材料招投标。要加强配合协作,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形成案件查办的联动机制。
(二) 强化诚信自律。加强钢材加工企业、销售企业和施工单位信用建设,建立信用档案,并在网站公布,实行动态管理。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行风,倡导“诚信兴商”和“守合同重信用”,坚决与违法行为作斗争。要推动钢材行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自律活动,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形成行业自律机制,加强对企业的约束,提高行业整体诚信水平。
(三) 强化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12315及12365举报投诉中心的作用,对举报案件进行快速查处,并将案件查处情况向举报人反馈。要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充分调动和发挥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对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进行曝光,营造全社会关注、监督钢材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领导,合力推进
(一) 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统一负责本地区钢材质量监管工作,将其作为市场监管工作的重点。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钢铁项目的前期审查以及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检查和监管力度,不得以任何理由保护本地区的小钢铁、“地条钢”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和销售企业。要积极组织各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钢材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