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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委黑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村庄地籍调查。

  采用数字化测量、航空摄影测量等技术,开展村庄地籍调查,具体内容包括:

  1.以国家高等级控制点为基础,采用GPS测量技术,布设首级控制网和加密控制网,开展地籍控制测量。

  2.按照国家和省土地确权的有关规定,开展村庄内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工作。

  3.根据地籍控制测量和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开展地籍细部测量,测定宗地界址及地物要素。

  4.按照省里统一要求,制作村庄地籍调查标准分幅地籍图和地籍总图,并建立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

  (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利用村庄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1.审核村庄地籍调查成果中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基本情况和土地权属来源情况,确认宗地界线,制作宗地图。

  2.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建立土地登记档案。

  3.已经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本次登记发证要求逐宗检查登记档案、核实登记内容,对缺失档案资料以及不规范的,进行补正完善;对实际内容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进行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有证无地”的,依法公告作废;对违法占用未经依法处理的,不得办理登记。

  (四)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利用省统一下发的村庄地籍信息系统软件,将村庄地籍调查形成的成果和本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及经过补正、更正原有土地登记图件、档案以及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等纳入地籍信息系统,满足存储、查询、统计、更新等功能需要,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

  三、工作分工

  (一)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委等部门主要负责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和技术规范的制定、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工作推进、成果验收、汇总分析和省级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开展村庄地籍调查的省级试点、地籍测量和数据库建设及地籍信息系统软件开发等项工作。

  (二)各市(地)、县(市)负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开展村庄地籍调查的本级试点和权属调查,组织宣传发动和争议调处工作,完成登记发证、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和成果自检等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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