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地方消防法规体系。要严格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制定加强乡镇、街道、社区消防安全管理、社会消防中介组织管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产业集聚区消防建设等方面的政府规章。适时修订《
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11年至2012年,针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分类制定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与上位法相配套的地方消防法规体系。
(六)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在消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审批等方面失职、渎职的,依法实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火灾事故,凡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按照规定追究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健全部门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事项严格依法审批。凡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火灾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单位,以及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消防部门要向发改、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及投资、银行、证券等部门及行业通报有关情况,作为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和银行贷款的参考依据。鼓励和引导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大空间、大跨度、在建高层、地下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动全省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应用工作,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高城市防控火灾的综合能力。
三、加强火灾预防工作,全力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八)切实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设计、消防等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依法加大对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监管力度,并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住房城乡建设、质监、工商、消防等部门应加强消防产品质量以及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监管,从源头上防止火灾隐患的产生。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应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大力推广应用逃生自救、灭火作战、高寒防冻、阻燃材料等消防新技术、新产品,提高社会单位和群众抗御火灾的能力。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消防部门应积极推进城市总体规划中消防专业规划的同步修订工作,“十一五”期间未如期完成消防建设规划的城市,应加速完成消防建设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