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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消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九)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督促社会单位认真落实《黑龙江省宾馆(饭店)等19类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意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价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专业技能,积极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和器材、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应与公安消防部队联合开展一次无预警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2011年全省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部达到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全部达标,2015年所有社会单位全部达标。

  (十)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各级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火灾规律和重大活动、重要节日期间及重点时段的消防工作特点,坚持常态化检查与专项治理相结合,强力整治火灾隐患。要强化重点地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大力整治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出租屋、“三合一”场所以及商业密集区、交通枢纽周边等地区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力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针对建筑消防设施合格率低、人员密集场所采用可燃有毒材料装修等突出问题,消防部门要持续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联合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大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和违规装修材料强制拆除工作力度,联合质监、工商等部门开展消防产品打假活动,加强对消防产品生产与经营领域的监管。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各级政府对依法报请停产停业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相关部门督促整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对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及时进行查处。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消防工作的舆论监督作用,有关部门对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十一)从严管控火灾高危场所。要探索制定地方性政策,明确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要督促全省火灾高危单位强化日常管理措施,建立专职消防队,设立消防应急执勤点,按规定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定期开展实战演练。要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价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要明确火灾高危场所的界定范围、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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