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加强农村、社区防火工作。要建立和完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消防安全组织,加强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尚未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或总体规划中缺乏消防专门内容的建制镇应完成编制任务,规划不合理的要及时修编。成片改造或新规划建设的新农村应按照标准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要在公安派出所全部建立消防警务室,落实民警负责村屯防火工作责任制。要大力推广社区、农村消防工作经验,树立火灾防控工作典型。2011年年底,全省各市地40%的乡镇、社区建设达到优秀标准;2012年年底,50%达到优秀标准;2015年年底,100%达到优秀标准。
四、深化力量体系建设,切实增强灭火和应急救援实战能力
(十三)加强公安消防部队专业化建设。公安消防部队要加强消防特勤、专业处置队伍和训练基地建设,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加强对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以及大跨度、大空间商(市)场、厂房等特殊火灾扑救的技战术研究和演练,努力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水平。要大力培养一线亟需的消防专业人才,在提拔使用等方面出台倾斜政策。要根据消防工作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专家人才储备库。
(十四)加强公安消防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意见》(黑政发〔2010〕61号)、《黑龙江省加强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划(2010-2012年)》(黑政办发〔2010〕44号),着力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骨干作用,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地震等自然灾害事故,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和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同有关专业队伍做好其他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
(十五)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
公安部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在经费投入、完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落实伤残抚恤待遇、减免相关税费、建立激励机制、支持再就业等方面,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提供政策保障。要积极探索完善消防文员工作制度,试行经省级以上消防培训考试合格的消防文员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要积极出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及相关配套标准。要督促应当建立而未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乡镇和企业建立政府或企业专职消防队,其余乡镇、行政村应当结合实际,建立治安联防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消防执勤点,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检查和指导,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健康发展,使其能够协助公安消防部队共同完成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公安消防队新增消防站现役人员编制不足时,可采取现役消防员与专职消防队员联合执勤训练的方式建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