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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消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二十三)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各级供水单位应当依据《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范》,按照“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内每平方公里设置1处,各县(市)建成区内每2平方公里设置1处,其他乡(镇)每3平方公里设置1处”的标准,结合高寒地区实际,建设防寒型消防上水鹤,建设数量应当与建成区面积同步增长。社会单位、各类场所和易燃可燃物资密集的区域,应当高于标准建设防寒型消防上水鹤,以满足长时间、大用量火场供水的需要。新建城区和开发区、工业区的消防水源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与城市建设共同规划,统一实施,同步发展。应结合城市美化、绿化建设,在河流、湖泊等天然水源旁,合理设置消防车泊车吸水位,确保消防用水需要。各级供水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的消防水源设施修复意见,在7天内完成修复工作并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二十四)加强物资保障。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健全器材补充、油料供应、火场供水、灭火药剂补给、快速供气、装备抢修、饮食供应、医疗救护等模块,保证各类物资的及时补充和更新。2011年年底前,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和大兴安岭地区全部完成建设任务;2012年年底前,大庆、鸡西、黑河、伊春市全部完成建设任务;2013年年底前,绥化、双鸭山、鹤岗、七台河市全部完成建设任务。各地应建立紧急调用、紧急运送的社会化战勤保障体系,公路、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部门应确保紧急情况保障到位。

  (二十五)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应加强公安消防部队通信指挥系统建设、基础通信网络的完善和优化,推进灭火救援和消防执法终端应用开发及信息化项目的综合集成,配齐配全各类应急通信装备,形成信息化支撑体系,有效促进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和执法能力的提升。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打造“高效快捷、阳光服务、便民利民”的社会公众服务平台。加强防火、灭火救援技术等应用技术研究,加快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构建应急救援通信保障新机制,健全完善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实力、预案、物资、专家及社会资源、灾害事故分析与评估等数据库,建立多警联动响应机制,加强综合演练,提高协同作战指挥能力。

  七、实施消防装备建设工程,形成强大的作战装备体系

  (二十六)强化装备体系建设。按照正规化、信息化、标准化的要求,使消防车辆、消防员防护装备、抢险救援装备数量、质量全部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各类装备适应灭火救援任务需要,基本建成种类齐全、结构合理、相互衔接、质量优良、适度超前的装备体系。全面提高灭火救援技术装备的科技含量,大力调整重、中、轻型消防车辆配备比例,使区域装备结构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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