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并联审批制度的通知
(印府办发〔2011〕1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印江自治县重大事项并联审批制度》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印江自治县重大事项并联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并联审批程序,规范并联审批(以下简称联审)制度,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是指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基础建设、外商投资、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等需经多个部门审批的项目。
第三条 并联审批是指重大项目审批办理的全过程,包括联合审批、联合踏勘、联审会议、联合验收等审批过程。有关事项的联审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确定后实施。
第四条 重大事项联审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行政服务中心,根据项目性质和实际情况确定主办单位。
第五条 重大事项联审实行县委政府督查室和县行政服务中心督办,主办单位具体负责联审项目各个审批环节的协调服务,参与联合审批的其他部门和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为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做好工作。
第六条 联审过程中能够同时进行的审批环节均应采取并联审批的方式。并联审批由主办单位以联系单、传真、计算机网络传输等形式发给各责任单位,限时反馈。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将其它部门的审批作为本部门审批的前置条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联审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主办单位共同组织。特别重大或情况复杂的投资项目,联审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参加对象和会议时间、地点由主办单位会同县政府办公室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