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联审会议要坚持高效、务实、服务的原则,切实解决具体问题。
(一)主办单位要指导、帮助、督促申请人准备好有关资料,在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前将材料送交县政府办公室或主办单位。县政府办公室通知有关单位参加会议,并提前将联审资料送达。对事项重大、材料较多的项目,准备时间应适当提前。
(二)主办单位应切实解决好本联审阶段应解决的问题,对下一阶段应当解决的问题,应在批复中详细说明,并与下一联审阶段的主办单位协调一致,作为下阶段审批的依据。
(三)各责任单位应派主管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出席联审会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必须全权委托指派代表参加或提出书面意见。无故缺席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审意见,并按会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承担相应责任。如需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责任单位应当在会上帮助、指导,并提供补办手续所需的相关要件。
(四)主办单位应根据联审会议的意见按规定时限下达批文。对联审事项有重大修改意见的,应形成联审会议纪要,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必要时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发。
(五)联审会议审查通过的事项,各有关责任单位必须在会议确定的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联审会议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和主办单位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条 联合踏勘、联合验收由主办单位和县政府办公室共同组织安排。对必须提前验收或验收工作量特别大的,有关单位可组织单独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县政府办公室和主办单位。
第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在联审过程中对申请人要做到主动服务,部门之间、上下环节之间要主动协调,不得推诿扯皮,推卸责任。上一审批环节的主办单位在完成本阶段审批工作后,应主动告知申请人下一环节的审批程序,并主动与下一环节的主办单位搞好衔接、协调。
第十二条 县委政府督查室、县效能办和县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联审项目和联审项目落实情况的督查,凡未按联审会议要求办理或应该联审而未进行联审的项目,一经发现要及时予以通报,对项目办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