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印江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印府发〔2011〕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印江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印江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全县农民的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试行办法》及省、地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居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政府领导、适当扶持、自愿参加、互助共济、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资金筹措应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相适应,随经济发展而发展,循序渐进,稳步提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总揽和统筹协调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二)定期听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汇报,统一部署全县合作医疗工作;
(三)研究、解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提交研究的重大工作事项。
第五条 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县合 管委),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农民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制定合作医疗的年度发展计划,协助县政府制定合作医疗规范性文件;
(二)协调有关部门,建立与完善合作医疗制度;
(三)组织制定、提请修改和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方案,审定有关政策及发展规划;
(四)组织全县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工作;
(五)对合作医疗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六)督促检查同级财政的补助经费和县、乡(镇)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的落实情况;
(七)组织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 研究和解决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八)负责组织经验交流,工作研讨、考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