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可补偿范围:见附件。
第二十七条 申请补偿所需材料:
(一)参合人员合作医疗证。
(二)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处方及医疗费用一日清单、出院小结、住院医药费用总发票等相关疾病证明资料。
(三)参合人员在县外住院须由自己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必须将所住医院费用一日清单及相关病情证明材料、诊断证明和住院医药费用发票等报帐资料于当年送往户口所在地合管站初审,待县合管局复审后即可按规定比例到户口所在地合管站进行补偿,否则不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门诊就诊实行门诊统筹补偿。
1、凡参合人员因病持证到本县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在家庭账户结余为零后实行门诊统筹现场补偿。
2、门诊统筹补偿比例为50%,封顶金额为200元/人年(2011年为100元/人)。
(二)住院就诊实行大病统筹补偿:
1、县内补偿:在本县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70%比例实行出院现场补偿。
2、在县外就医:患者自行垫付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详见《印江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外就医管理办法》,分别按55%、30%等标准补偿。
(三)封顶额:常规补偿年度累计封顶额为50000元/人。
(四)其他优惠及特殊补偿
1、高龄老人优惠补偿:凡年满60周岁以上(含)参合农民在同等条件下住院补偿比例分别提高5%(60-69周岁)、10%(70-79周岁)、15%(80-89周岁)、20%(90-99周岁)、30%(100周岁以上)。最高补偿不得超过补偿范围内的总医疗费用。
2、政策性药品优惠补偿:一是对国家基本药物补偿比例提高10%;二是对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使用中药、中成药的补偿比例提高10%(既属中药、中成药又属国家基本药物的,补偿比例只提高10%。)。
3、重特大疾病大额医疗费用补偿:对各种恶性肿瘤(包括再障、血友病、白血病)、各种原因引起的单个或多个器官衰竭、器官移植及抗排治疗、心脏手术、开颅手术(因外伤引起按外伤病人补偿标准补偿)、糖尿病合并严重的合并症(如肢体坏疽等)年度累计住院医疗费用在3万元(含)以上,其它疾病5万元以上,按发生总费用的70%比例补偿,年度最高封顶20万元/人。0-14岁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具备手术指征的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按实际发生医疗总费用70%的标准进行报补(不受3万元、5万元条件限制),年度最高补偿20万元/人。具体补偿办法及标准详见《印江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大额医疗费用补偿方案》。
4、慢性病特殊病门诊补偿:对慢性病(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高心病、冠心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甲状腺功能亢进症、肺结核、糖尿病、腰椎间盘突出症、肝硬化(指病毒性肝炎性肝硬化,有乙肝标志物阳性)、脑溢血后遗症及脑血栓形成脑梗塞、风湿性关节炎、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慢性活动性肝炎、癫痫、慢性肾炎、静脉血栓)、特殊病(各种恶性肿瘤、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肝豆状核变性、精神病、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就诊给予补偿,年度封顶500元-5000元/人。具体补偿办法及标准详见《印江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特殊病大额门诊费用补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