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紫云自治县委办公室、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大操大办酒席的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紫党办发〔2011〕155号)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办部委,县人武部,县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市驻紫单位:
现将《〈关于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大操大办酒席的暂行规定〉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紫云自治县委办公室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29日
《关于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大操大办酒席的暂行规定》补充规定
2010年8月24日,《
中共紫云自治县委办公室、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关于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大操大办酒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紫党办发〔2010〕155号)文件(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下发以来,全
县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大操大办或滥办酒席的风气得到有效遏制。为进一步规范相关工作,结合实际,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暂行规定》所指允许适当范围内操办婚丧嫁娶的酒席,当事人必须严格照相关要求进行事前申报和事后报告。凡未进行事前申报和事后报告的,一律视为违规操办酒席。
二、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不准以直系亲属或其他人员名义为自己操办《暂行规定》中禁止操办以及“婚丧嫁娶”以外的酒席,一经查实,一律视为违规操办酒席。
三、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本乡镇、本部门(单位)执行《暂行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本乡镇、本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操办酒席情况不制止、不上报、不处理的,一律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扣发当年所有奖金或绩效工资,取消年终各项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等次。
四、县公安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和科技局、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等凡是有下属事业单位的部门,负责本系统内《暂行规定》的学习贯彻和监督检查工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负相关领导责任。凡本系统发生1例违规操办酒席的,扣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当年所有奖金或绩效工资,取消年终各项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