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使用公共资金建设的景观灯光工程项目的管理要求:
1、方案审核。设置者应当编制设计方案,由所在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重点区域项目,由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2、项目发包。景观灯光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单位。
3、项目建设。景观灯光建设工程项目,须按建设管理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参与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其相关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能力和资格证书。景观灯光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各方各司其职,对工程安全及质量负相关责任。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配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施工情况加强监管。
4、项目验收。景观灯光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设置者应当组织对该项目进行工程验收,验收结果报所在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备案。重点区域项目,同时报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备案。
(二)对使用社会资金建设的景观灯光工程项目的管理要求
配套设置的景观灯光建设工程项目,应与建设主体项目一并按基本建设项目要求进行管理。
单独设置的景观灯光建设工程项目,参照使用公共资金建设的景观灯光工程项目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四、加强景观灯光维护和管理
(一)加强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加强对景观灯光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确保景观灯光设施牢固、安全、功能完好。对检查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景观灯光设施,设置者应当立即整修、更换或者拆除。设计单位应当明确景观灯光设施的设计使用年限,景观灯光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者应当予以更新。
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景观灯光设施应加强巡检抽查,督促设置者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查,遇重大节庆、活动等应加强检查力度。发现不符合要求、不安全等问题应通知设置者整改,对违反规定不按要求整改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市容环卫条例》)责令整改、处罚。
(二)规范景观灯光设施控制。景观灯光设施的启闭,采取集中控制、分区控制和单体控制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区域的景观灯光设施的启闭,由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的相关单位集中控制;其他区域景观灯光设施的启闭,由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的相关单位控制。未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的景观灯光设施,由设置者、使用者或管理者按规定时间启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