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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11年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11年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11〕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2011年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南宁市2011年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财政部、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1年第一批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1〕2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2011年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1〕71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规划(2009-2014年)的通知》(南府办〔2009〕260号)的要求,为确保我市2011年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南宁市2011年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根据“按危房比例分配,坚持边境优先、解决茅草树皮房优先、与城乡风貌改造和村寨防火改造结合优先,量小优先、自愿申报优先”的分配原则,以及基本完成全区茅草树皮房改造和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危改工程等工作要求,自治区给我市下达的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第一批工作任务为1.12万户,共涉及我市六县六城区。其中:兴宁区348户,青秀区700户,江南区525户,西乡塘区321户,良庆区251户,邕宁区655户,隆安县793户,武鸣县820户,横县1100户,宾阳县1169户,上林县2500户,马山县2018户(详见附件1)。第二批任务待自治区下达后再进行明确。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的原则。各县(区)政府是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组织者,要加强领导和协调,整合各方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直接承担者,要加强引导、搞好服务,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引导群众积极、主动进行改造。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要规范农村危房等级评定和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批、建设等程序,进行严格管理;要公开资助政策、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实现阳光操作,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三)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确保改造的住房经济、适用、安全、节能、卫生、美观大方,避免大拆大建;要注意量力而行,以当地农民最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工作,形成各具特色的建设格局。

  (四)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结合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安排危房改造户的宅基地,按照房屋危险程度、轻重缓急和先易后难有计划、分步骤地有序推进。

  (五)坚持适当集中、节能省地的原则。危房改造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群众适当集中兴建住房,建设农村社区;要符合镇、乡和村庄规划,优先安排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要充分利用当地丰富的页岩、石灰石资源,建设低能耗、低污染、高强度、高性能的新型节能农房。

  (六)坚持最贫穷、最危险、最积极优先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优先考虑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对“等、靠、要”现象严重,组织工作不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积极性不高的,要适当调减危房改造量。

  三、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危房改造村庄规划和设计。一是优先安排危房集中连片的村庄进行危房改造。对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地带或自然村寨危房联片超过10户以上的村屯,原则上应编制村庄规划,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集中连片建设。规划应包含“五改”(即危改、水改、路改、厕改、灶改)内容。二是抗震设防区的危房改造须按标准做好农房设计或采用标准图集。三是按程序报审村庄改造规划和房屋设计图纸。

  (二)危房改造形式。农村危房按其危险状况划分为一、二级。一级(D级),指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二级(C级),指局部危险,通过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的危房。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具体操作中,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别采取结构修复加固、拆除集中重建、分散重建等不同的改造形式,尽量就地维修或拆建,避免异地大规模迁建;

  (三)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建设面积,家庭人口2人或1人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40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上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重点解决居住安全问题。对C级危房采取修缮加固方式进行改造,建成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的稳固住房。

  (四)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五)危房改造要求。一是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农户解决最基本的居住不安全问题。二是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三是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批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并作为“一户一档”的重要内容。四是在抓好危房改造工作的同时,对具备条件的自然村屯应开展道路、饮水、通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五是要注意保护好历史文化名村和特色景观旅游村庄,做好传统民居的修复和保护工作。在历史文化名村和特色景观旅游村庄或传统风貌特色保存较完整的村庄,新建或拆建的危房在总量上,原则不超过50%,主要以维修为主,以保持原有的传统民居特色,避免大拆大建。六是对木结构危房的改造,在可能条件下,要试点探索引导和帮助村民将木结构房屋的柱、梁、墙和楼板、屋顶等构件由可燃性材料改为不燃或难燃性材料,提高房屋的耐火等级,彻底消除火灾隐患。七是位于抗震设防区的危房改造,其房屋必须设置地梁、圈梁和构造柱等,以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八是各县(区)危改办在确定危改对象时,要体现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结扎家庭的优先优惠,要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优先照顾居住在一级危房中的残疾人家庭,要按照农村危房改造与城乡风貌改造相结合的要求,优先安排风貌改造的农村危房户。

  四、资金筹措与使用

  (一)资金筹措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补助资金主要由中央补助资金、自治区补助资金、市级配套资金和县(区)级配套资金等四部分组成。

  1.中央补助资金:中央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每户6000元,中央补助为6720万元。

  2.自治区补助资金:自治区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平均标准为每户5900元,共计6608万元。另外,自治区对我市危房改造规模在2000户以上且财政较为困难的马山县、上林县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补助。自治区补助资金合计为6758万元。

  3.市级配套资金:鉴于2011年已全面推行自治区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根据自治区的安排,2011年市本级财政配套为每户1500元,市本级配套资金为1680万元。

  4.县(区)级配套资金: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县(区)级财政配套资金为每户2600元,除去马山县、上林县两县自治区减免配套资金50万元和100万元外,县(区)级配套资金合计为2762万元。

  另外,自治区还安排了1600万元用于奖励和工作经费,市本级也将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各县(区)同样要相应的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工作的开展。

  (二)补助标准

  各县(区)危改办要根据本地农村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农户经济状况和财力等因素制定具体补助标准,不宜搞平均分配。同时,将补助标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进行村级公示。另报市危改办和自治区危改办备案。

  各县(区)危改办在制定具体补助标准时,要体现对五保户、低保户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结扎家庭的优先优惠,要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优先照顾居住在一级危房中的残疾人家庭。

  (三)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1.申请:经县级农村危房等级评定,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评议,根据危房等级评定结果和村民的贫困程度,初步议定是否符合补助的对象和要求,并予以不少于15天的公示;公示后,将有关材料上报乡(镇)政府。

  3.审核:乡(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上门核查,提出初步核意见,报县级危改办。

  4.审批:县级危改办接到乡(镇)政府上报的材料后,分批次召开部门联审会议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四)补助资金的使用

  市、县(区)财政要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专户,对财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统一使用、封闭运行,并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要求通过农补网拨付资金。项目动工前,按经审批的补助额度先预付10%补助资金给危房改造户,项目动工后,预付30%,主体工程完成后支付50%,项目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五、实施步骤

  (一)前期工作阶段(2011年5月)

  1.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鉴于农村危房改造时间紧,任务重,布点分散的实际情况,本次农村危房改造的项目,采取已经自治区和市里批准的“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替代可研报告的办法。

  各县(区)要按要求组织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要抽调专门力量,深入危房改造村屯进行勘察、调研,在制定村屯改造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和细化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将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的危房改造户,并将实施方案报市危改办,再由市危改办分别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治区危改办备案。具体时间要求:2011年6月下旬前,完成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申报、村庄规划编制、实施方案制定等工作。

  2.召开动员布置大会,由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

  3.各县(区)组织人员开展农村危房等级评定工作,将改造任务落实到户。

  4.大力宣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政策,确保广大农户的知情权。同时,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关心和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6月-11月)

  1.按照成熟一个开工一个的原则,陆续启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争取做好6月陆续启动,7月全面开工,11月完成工作任务。

  2.市、县(区)两级财政根据要求落实相关配套资金,拨付工作经费,各县(区)危改办将补助资金分批拨付到农户。

  3.市危改办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各县(区)组织人员对改造农户建房质量安排进行动态监控。

  (三)竣工验收阶段(2011年12月)

  1.单项工程竣工后,各县(区)要及时组织验收工作,竣工一个验收一个,投入使用一个,要在2011年12月中旬前完成县(区)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

  2.市危改办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标准,结合农村危房改造的目标考核体系和相关政策,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在2011年12月底开展市一级考核验收,验收合格后报请进行自治区一级验收。

  (四)考核总结阶段(2011年12月)

  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市危改办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总结。

  六、项目申报与审批

  (一)集中连片改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1.程序

  集中连片改造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县(市、区)逐级审核申报,县级政府审批,市危改办和自治区危改办备案的程序进行。

  2.乡(镇)报县级危改办申报材料

  (1)建房对象申请;

  (2)试点村屯危房改造规划方案;

  (3)房屋设计方案(含平面图、立面图等);

  (4)《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见附件2);

  (5)《广西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房项目审批表》(见附件3);

  (6)县(区)危改办所需的其他资料。

  3.县级危改办报市危改办备案材料

  (1)县(区)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2)试点村屯规划;

  (3)县(区)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资金的配套承诺书。

  (二)分散改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1.程序

  分散改造项目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区)危改办审批的程序进行。

  2.乡(镇)报县级危改办申报材料

  (1)建房对象申请;

  (2)房屋设计方案(含平面图、立面图等);

  (3)《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

  (4)县(区)危改办所需的其他资料。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原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和充实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指导和协调开展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另由市危改办(设在市城乡建委)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部门具体工作职责为:

  1.市城乡建委:牵头负责改造项目的指导和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工作方案,指导、组织核查农村危房改造规模、数量;审定各县(区)制定的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负责指导、督查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工程质量及进度,组织和指导各县(区)建设部门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指导各县(区)建设部门开展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和协助抓好农村建筑工匠、村庄规划协管员的培训工作。

  2.市监察局:对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违纪进行严肃查处,对未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共同争取上级资金,统筹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危房改造工程。

  4.市财政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上级资金,研究提出全市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筹集和使用安排建议,统筹、审核、分配有关补助资金,设立专户专帐管理,并对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涉及选址定点、村屯规划等有关规划方面的工作,对于具备集中建设条件的村庄,负责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村庄规划。

  6.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中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农村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协助建设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建设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7.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中农村计划生育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协助建设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建设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8.市残联:负责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中农村残疾人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协助建设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建设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9.市扶贫办: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上级资金投入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对贫困村中集中连片改造10户以上的未通路的自然村屯的通屯道路建设给予扶持,并按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定进行资金安排和项目管理,配合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实施工作

  10.市审计局:负责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11.市国土局:负责协调解决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宅基地安排、置换、调整等相关工作。

  12.市住房局:负责指导农村危房鉴定和房屋产权登记办理。

  13.市水利局:负责协调农村危房改造村屯水利、人饮基础设施建设的技术指导、检查和资金、政策的倾斜。

  1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农村危房改造村屯道路建设的技术指导、检查和资金、政策的倾斜。

  15.市林业局:负责协调危房改造项目配套建设沼气池的资金补助。

  16.市金融办:协调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群众建房小额贷款。

  17.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民委、市地税局等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和支持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各县(区)政府承担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直接组织领导责任,要成立和完善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整合落实县配套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统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工程质量监督,组织竣工验收。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安排人员,做好危房改造施工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乡(镇)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负责做好农村危房的核查落实、数据上报等工作,做好农村危房改造涉及农户的思想发动、组织实施、项目推进、工作协调等工作,协助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村庄规划协管员培训,落实建房审批、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以及相关配合工作。

  (二)整合部门资源。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整合部门资源优势,本着“渠道不乱、投向不变、统筹安排、各记其功”的原则,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支持。国土部门要将宅基地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增减挂钩统筹安排,简化审批手续,对纳入整村推进范围的,且符合土地综合整治条件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可一并实施;林业部门对危房改造的农户采伐自有林木自用的,优先安排采伐指标,优先安排配套沼气池建设,给予资金补助;建设部门减免有关规费,并免费提供图纸资料;供电部门完成供电线路的改造工作;文化广播电视部门积极配合扩大农村广播电视覆盖面;水利部门负责人畜饮水配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通建制村公路建设的指导,加快通建制村公路建设;金融部门帮助解决群众建房小额贷款问题。

  (三)加大宣传力度。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以及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了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重大意义,提高群众的思想认识,使危改户群众树立“自己的事自己办”的意识,把“要我改造危房”转化为“我要改造危房”的自觉行动,积极配合危房改造工作。

  (四)积极筹措资金。一方面各有关部门要在积极做好危房改造前期调查工作的同时,积极向国家和自治区落实改造资金;另一方面,市、县(区)两级财政要加大筹措力度,将改造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尽快将配套资金落实到位;此外,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捐赠和资助。要通过制定贴息、担保等政策措施,促进金融机构为农户提供危房改造贷款,确保改造资金到位。

  (五)严格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专户,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和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完善工作制度。各县(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设立项目建设审批“绿色通道”,建立健全工作例会制度、台帐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定期汇报制度、信息报送制度、资金划拨管理制度、建设督查制度、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和考核制度等工作制度,规范改造工作,有效推进改造工作。

  (七)做好督查指导。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的督促指导力度,市危改办要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开展每月一次的督查活动。各县(区)危改办要开展每半月一次督查工作,全面掌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动态,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按时完成。市危改办要及时对市级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八)抓好信息建设。各县(区)要按照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完善农危房改造农户“一户一档”纸质档案。在此基础上,各县(区)危改办要抓好业务培训,进一步完善网上农村危房改造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抓好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工作,确保农户档案及时、真实、完整、准确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系统。另外各县(区)危改办要在每周五下午下班前将每周工作进度报送市危改办,以便全面掌握工作进度。

  (九)提高防灾能力。在抗震设防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时,要指导危改户设置地梁、圈梁和构造柱等,改造后的农房要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施工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派出技术人员深入施工现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范和标准,加强对项目施工的指导服务,派出农村建房质量监督员,进村入户对建房质量进行统一监控。

  附件:1.南宁市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解及投资计划表

  2.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略)

  3.广西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房项目审批表(略)

  附件1:
  南宁市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解及投资计划表

序号项目名称建设
  性质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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