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府办〔2011〕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南宁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二〇一一年六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2 县(区)应急指挥机构
2.3 应急指挥机制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信息发布
3.3 预警准备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响应启动
4.3 分部门响应
4.4 分灾种响应
4.5 现场处置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 信息公布
4.8 应急终止或解除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5.2 调查评估
5.3 征用补偿
5.4 灾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7 预案管理
8 附则
8.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2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8.3 名词术语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森林防火条例》、《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国办函﹝2009﹞120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桂政发﹝2005﹞62号) 、《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南宁市行政区域的台风、暴雨、干旱、高温、寒潮、低温、霜冻、冰冻、雷电、冰雹、大雾、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同时,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市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