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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水产畜牧局: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水产畜牧洪涝等灾情信息,指导水产畜牧业防御气象灾害和灾后救灾、生产恢复,指导灾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做好渔业船舶、网箱养鱼安全工作。

  市广电局:负责及时组织局属新闻媒体播发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做好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的实时转播。

  南宁海事局:负责通知本系统水上作业单位做好防灾准备,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灾。

  南宁供电局:做好所辖供电区域防御气象灾害和受灾地区供电工作,优先安排防灾抢险紧急用电。

  南宁铁路局:负责所辖铁路运输的安全,确保行车安全和运输畅通。组织实施铁路防洪工程和设施的建设与维护,负责本系统防洪安全调度工作,组织运送防灾抢险和卫生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

  武警南宁市支队: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做好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做好社会各界向灾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吴圩国际机场:负责飞机飞行的气象灾害防御;负责优先运送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

  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本县(区)气象灾害处置工作。

  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2.2 县(区)应急指挥机构

  对上述各种灾害,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2.3 应急指挥机制

  发生或可能发生全市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或授权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台风、暴雨、干旱引发江河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台风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等水旱风灾害,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高温、寒潮、低温、霜冻、冰冻、大雾、霾严重影响交通、电力、能源等正常运行,由市发改委启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严重影响通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农业生产、城市运行、卫生等方面,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灾害性天气监测系统、预报预警系统、应急处置系统、山洪地质灾害监测系统、交通电力能源等专业气象监测系统、水文监测预报系统等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市、县二级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公安、民政、环保、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管、铁道、民航、水利、水文、农业、海事、卫生、教育、安全监管、林业、供电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 灾害普查

  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民政、气象等相关部门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建立气象灾害综合评估系统,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 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见附则8.1)。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发布途径

  利用公共媒体、应急广播系统、卫星专用广播系统、无线电数据系统、移动通信群发系统、气象频道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同时,通过应急广播和广播、电视、电话、传真、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同时通过市政府OA网或传真向成员单位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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