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学校、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村、山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3.3 预警准备
气象部门要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相关部门要做好预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同时向同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2 响应启动
按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以及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级别的预警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按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和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见附则8.2)。
4.2.1 Ⅰ级响应
气象灾害Ⅰ级预警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市行政区域造成特别重大灾害,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2 Ⅱ级响应
气象灾害Ⅱ级预警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市行政区域造成重大灾害,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视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2.3 Ⅲ级响应
气象灾害Ⅲ级预警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市行政区域造成较大灾害,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视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2.4 Ⅳ级响应
气象灾害Ⅳ级预警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市行政区域造成灾害,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4.3 分部门响应
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部门启动《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地质灾害时,国土资源部门启动《南宁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重大环境事件时,环境保护部门启动《南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江河船舶险情时,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启动《南宁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南宁海事局启动《南宁海事局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部门启动《南宁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城市洪涝时,水利、城管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涉及农业生产事件时,农业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森林火灾时,林业部门启动《南宁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时,安全监管部门启动《南宁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时,市发展和改革委启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供电部门启动《南宁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时,市商务局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时,民政部门启动相应的救助应急预案。
发改、公安、卫生、教育、安监、民政、财政、交通运输、铁道、民航、水利、农业、林业、通信、供电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新闻宣传、科技、城乡建设、城管、园林、广电、旅游等部门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地方群众抢险队伍等,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