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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关于印发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对强戒人员使用约束性保护措施应当由民警直接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强戒人员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分为使用束缚服(床、椅)、单独管理两种。
  第三十条 强戒人员因毒瘾发作,出现急性戒断症状或有自杀、自伤自残行为或倾向的,可以使用束缚服(床、椅)。
  使用束缚服(床、椅)应当根据戒毒人员身体状况、使用强度、季节特点等,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范和使用时限,避免对戒毒人员造成伤害。
  第三十一条 强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单独管理措施:
  (一)涉嫌违法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审查处理的;
  (二)在所内涉嫌违法违纪行为,需进行审查的;
  (三)脱逃被抓捕后,需进行审查的;
  (四)有行凶或者预谋行凶行为和迹象的;
  (五)煽动闹事和聚众斗殴的;
  (六)组织煽动或者有企图脱逃嫌疑的;
  (七)以患有艾滋病或其他传染性疾病为由威胁他人的;
  (八)涉嫌隐瞒余罪余错的;
  (九)有其他现实危险行为的。
  一次单独管理的时间不超过5日。
  第三十二条 强戒人员入所满一个月,经考核合格后,开始日常考核评比。
  第三十三条 强戒人员的日常考核评比包括戒毒治疗、学习教育、生活卫生、生产劳动及文明礼貌五个方面。
  第三十四条 强戒人员的日常考核结果作为对强戒人员奖惩和诊断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强戒所应当根据强戒人员的所内表现进行奖惩。
  对强戒人员的奖励分为表扬和记功两种,惩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奖惩结果应当作为诊断评估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强戒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强戒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逮捕的,强戒所应当报局批准后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强戒人员脱逃的,强戒所应当立即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脱逃人员。被追回强戒人员应当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三十八条 强戒人员在强戒所内死亡的,强戒所凭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时通知死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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