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停车场等,对通行和停放的军车,一律免收费用,并设置军车免费牌、匾。收费站应设立军车专用通道。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站、医疗机构、金融机构等公共服务性行业,应设立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优先或专用窗口。
第二十二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游览参观本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纪念馆、公园以及文物、园林、名胜古迹等,其门票一律免费(不含游览参观点内的交通、索道、缆车和商业娱乐设施项目的费用)。游览参观点售票口悬挂“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免费”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实际需要,开办优抚医院(门诊)、光荣院,用于治疗或者集中供养依法实行抚恤优待的孤老人员和生活不能自理人员。
优抚医院、光荣院的建设、维修和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适当规划建设一些以拥军优属为主题的标志性建筑,在城区主要广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设立一批双拥标语牌和雕塑,并做到主题鲜明,字体规范,整洁美观。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处理军队官兵涉法问题的组织领导,依法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协助军队处理官兵及其家属的涉法问题,及时有效地提供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
第二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部队摊派各种费用。确实需要部队在人力、物力、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的,由当地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分区应当每年组织检查拥军优属有关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定期走访慰问驻军部队和优抚对象,征求对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拥军优属工作。每三年召开一次双拥表彰会议,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在提拔使用干部时,对获得省级单位以上表彰和奖励的拥军优属先进个人,在与其他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提拔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到2016年7月25日。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涉及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