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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鄂办文〔2011〕57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和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总体部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目的

  清理规范事业单位,是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的重要步骤,是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前提。通过清理规范,全面掌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职责等方面的情况,解决一些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不规范、编制管理不严格、职责界定不明确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管理,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清理的主要内容

  (一)清理机构。全面摸清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名称、历史沿革和隶属关系;核实领导职数、经费补助形式和资产状况。

  (二)清理编制。准确掌握各类事业单位编制性质、编制数额和实有人数,并落实到人。

  (三)清理职责。对各类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进行全面清理,按照职责的批准权限,分门别类地提供职责依据和主要内容。其中,职责有变化的,要有书面报告。

  四、规范的主要任务

  (一)规范机构。对机构设置和实际运行存在突出问题的事业单位,分别予以撤销或整合。应予撤销的机构主要包括:未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擅自设立的;承担的特定工作任务已完成或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消失的;批准设立两年以上未正式组建或未开展工作的等。应予整合的机构主要包括:设置过于分散、规模过小的;职责相近、重复设置的。根据党委、政府文件规定,已经转企改制的,收回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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