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地方储备粮油入库前,要进行人员培训,仓房、油罐、设备、器材、用具要进行检修、清洁和消毒灭虫,使之符合粮油入库和储存的要求。
第七条 地方储备粮油出入库时,承储单位要对粮油质量进行综合扦样检验。出入库的地方储备粮油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第八条 地方储备粮油出入库必须准确计量,制作计量凭证。计量人员应确保出入库粮油数量真实、准确。
第九条 不同品种、不同收获年度、不同等级的地方储备粮油要分仓(罐)入库存放。
第十条 地方储备粮油出入库必须凭据齐全,及时登记帐目,保证帐实相符。
第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油除按规定轮换出库外,未经所有权属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自行出库。
第三章 库存管理
第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油库存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延缓地方储备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三条 地方储备粮油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一符、四无、三专、四落实”,即:
(一)“一符”是指帐实相符,即统计帐、会计帐与保管总帐相符,保管总帐与分仓保管帐相符,分仓保管帐与货位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
(二)“四无”是指储粮及仓房达到“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的要求,储油及油罐达到“无混杂、无变质、无渗漏、无事故”的要求。
(三)“三专”是指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地方储备粮油实行专仓(罐)挂牌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油混存。承储单位要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地方储备粮油保管,保管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地方储备粮油要采用专门的保管帐记载,与其他性质粮油保管帐分设。
(四)“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库点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