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机械、电器、登高作业和化学药剂熏蒸作业等,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库区消防设施完备,消防器材完好。储粮化学药剂应存放在专用的药品库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药剂和包装物领用及回收进行登记。进行熏蒸作业的,应制订熏蒸方案,并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熏蒸作业时,应在距离熏蒸仓房20米以外设立警示牌和警戒线,安排专人值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
第二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按照仓房(油罐)的设计容量和要求储存粮油,不得超装。
第二十八条 承储单位应注意防雨、防洪、防雷和防冰雪等灾害,加强与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早做好准备。
第二十九条 承储单位应建立值班、夜间巡逻、门卫、出入库人员登记、粮食和物资出入库签证等制度。
第三十条 承储单位应严守国家机密,对仓库(油罐)容量、储备粮油库存数字以及重要文件等有关机密事项,一律不准泄露。
第三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油发生降等、损失、超耗等储存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的,承储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置,避免损失扩大。发生重大及以上储存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财产损失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的,立即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24小时内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重大及以上储存事故是指储存过程中,一次造成100吨(含)以上粮食或20吨(含)以上油脂损失的事故。
重大及以上财产损失事故是指因盗窃、火灾、水灾等,造成地方储备粮油以外的其他财产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重大及以上人员伤亡事故是指在储粮和生产过程中,死亡1人或重伤2人(含)以上的事故。
第六章 处罚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储单位,提出书面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一)未执行保管专帐专卡、库存台帐、统计报表制度的。
(二)仓储管理未达到“一符、四无、三专、四落实”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