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突发事件应急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1〕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突发事件应急信息发布能力,规范突发事件应急信息(以下简称“应急信息”)发布工作,确保应急信息发布的权威性、严肃性,增强公众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短信发布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58号)和《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应急信息是公益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特指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时,为及时提醒公众防灾、减灾和避险,积极有效地开展自救、互救行动,由政府权威部门通过本级广电单位和电信运营企业统一免费向公众发布的信息。本通知所指应急信息发布仅作为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信息向公众发布的一种辅助手段。
(二)应急信息发布工作,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按照既能提醒公众防范灾害、应对突发事件,又能最大程度保护公众不受侵扰的原则组织实施。
(三)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应急信息。
二、职责分工
(一)市级有关部门:由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市级主管部门提出应急信息发布需求、起草信息内容、确定发送范围、缓急排序和其他要求。
(二)市应急办:负责应急信息发布的综合协调;审核应急信息内容和相关要求,承办审批手续;向广电单位和电信运营企业下达应急信息发布任务,并进行监督、检查和落实。
(三)绍兴广电总台:负责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落实责任,明确任务,确定联络员及联系方式;组织广播插播和电视滚动条播放等发布工作。
(四)电信运营企业(电信、移动、联通):负责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落实责任,明确任务,确定联络员及联系方式;按照要求,优先快速组织短信发布。
三、发布程序
(一)在预防或处置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对突发事件的主管部门判定需要发布应急信息的,向市应急办提出需求或申请,填报《突发事件应急信息发布申请表》(详见附件)。发布内容应言简意赅、通俗易懂、突出重点,控制在70个汉字(包括符号、数字等)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