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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突发事件应急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二)市应急办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批后,决定是否发布应急信息,或根据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领导的要求,办理应急信息发布的相关事项;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需要发布应急信息,由相关县(市、区)应急办上报应急信息发布申请表,经市应急办审核、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立即组织、协调并监督广电单位和电信运营企业,按照要求开展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三)广电单位和电信运营企业必须根据任务要求迅速制定方案,完成发送任务。如无法完成任务时,应立即报告市应急办。任务结束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应急办报告应急信息发送情况。
  (四)遇有特殊紧急情况,为简化程序,控制范围,加快应急信息发布速度,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可选择广电发布或电信运营企业短信发布,并先以电话方式办理,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四、短信专号
  为增强应急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提高应急信息的公信力,以短信形式发布应急信息的各电信运营企业,应使用全省统一的应急短信发布号。在省统一的应急短信发布号未落实前,各电信运营企业须分别确定一个接入号码进行发布,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应急信息发布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突发事件应急信息发布申请表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突发事件应急信息发布申请表

  突发事件名称 
内 容  
起止时间  
  区  域、  缓急排序  
其他需求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市政府领导审批意见:                    市政府(盖章):年 月 日  市应急办审核意见:                    (盖章)年 月 日  申请意见:                    (申请单位盖章)年 月 日
  发布情况反馈                 (发布单位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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