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应急办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批后,决定是否发布应急信息,或根据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领导的要求,办理应急信息发布的相关事项;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需要发布应急信息,由相关县(市、区)应急办上报应急信息发布申请表,经市应急办审核、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立即组织、协调并监督广电单位和电信运营企业,按照要求开展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三)广电单位和电信运营企业必须根据任务要求迅速制定方案,完成发送任务。如无法完成任务时,应立即报告市应急办。任务结束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应急办报告应急信息发送情况。
(四)遇有特殊紧急情况,为简化程序,控制范围,加快应急信息发布速度,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可选择广电发布或电信运营企业短信发布,并先以电话方式办理,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四、短信专号
为增强应急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提高应急信息的公信力,以短信形式发布应急信息的各电信运营企业,应使用全省统一的应急短信发布号。在省统一的应急短信发布号未落实前,各电信运营企业须分别确定一个接入号码进行发布,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应急信息发布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突发事件应急信息发布申请表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突发事件应急信息发布申请表
突发事件名称 | |
内 容 | |
起止时间 | |
区 域、 缓急排序 | |
其他需求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市政府领导审批意见: 市政府(盖章):年 月 日 | 市应急办审核意见: (盖章)年 月 日 | 申请意见: (申请单位盖章)年 月 日 |
发布情况反馈 | (发布单位盖章)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