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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

  3.地方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4.地方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地方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份 (权)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根据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地方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及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其他支出。具体支出范围依据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地方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
  (五)我省对地方国有独资企业收缴年度实现净利润实行分类定比例办法:第一类是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收缴比例为年度实现净利润的百分之十;第二类是一般竞争性企业,收缴比例为年度实现净利润的百分之五;第三类是改制的商贸、科技、文教、监狱企业以及农牧业产业化龙头等企业,收缴比例为年度实现净利润的百分之三收取。对地方国有控股企业或参股企业,依据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将国有股权、股份取得的股利或股息予以收缴;对地方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公司制企业清算时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按实际取得的收入据实收缴(详见附表)。
  上述收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范围和比例适用于新设立的地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
  三、预算编制和审批
  (六)我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其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七)省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省级国有资产监督机构以及其他负有国有企业监督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八)我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由省财政厅商省国资委及相关预算单位编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相关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预算执行
  (九)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收取: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由省国资委组织上缴省财政;其他企业,由相关预算单位组织上缴省财政。各企业要积极配合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及相关预算单位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工作。
  (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如需调整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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