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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要与该项目的其他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管理,配套设施统一使用。
  (三)应优先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五条 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予以减免。
  第六条 相关部门职责及审批程序
  (一)市城乡规划部门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同时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中村改造项目要抄送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项目类别(城中村改造项目会同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的比例、建筑面积、户型结构、套数、装修标准、工程工期、竣工验收、备案移交等内容,在征求市城乡规划部门意见后,抄送市国土资源部门。
  (三)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比例、建筑面积、户型结构、套数、装修标准、工程工期、竣工验收、备案移交等内容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市土地委员会批准后履行出让程序。在土地出让后3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出让结果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发展改革、联审办等部门。
  (四)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或备案时,要在项目建设内容中明确标注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类别、比例、建筑面积、户型结构和套数。
  (五)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在报批规划方案前,要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方案(以下简称“配建方案”),并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配建方案”中应明确项目(小区)名称、建设地点、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总套数、在项目中具体位置、装修标准和比例等内容,在报批规划方案上明确标注。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依据“配建方案”和规划条件审查规划方案,报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明示配建方案有关内容。凡未制定“配建方案”或“配建方案”未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市规委会不予审议。
  (六)市联审办组织施工图联审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为参审单位。施工图不符合“配建方案”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施工图通过联审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定制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合同》,明确项目名称、保障性住房类别、建筑面积、配建套数、建设标准、装修标准、工程工期、质量保修、房屋移交、物业管理、产权确定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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