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健全村卫生室制度
(一)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11〕170号)要求,统一为村卫生室采购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管理。
将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管理,并将其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支付。积极探索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利用支付政策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及乡村医生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对于骗取、套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要严格按照《
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建立多种形式的乡村医生培训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农村卫生和乡村医生的实际出发,制定人才培养规划,做好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制定农村适宜卫生技术推广规划,依托现代信息网络,大力开展乡村医生实用技能培训,促进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在农村规范合理应用。加强乡村医生药品管理知识培训,提高其对药品质量的管理能力。
(四)推动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各区县(自治县)应按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推动乡村医生按规定参保。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等问题,并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五、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管理
(一)统一准入,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应当符合《
执业医师法》或《条例》的规定。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服务人口的1‰的标准配备,有条件的应配有女性医务人员和中医医生,确保每个行政村都有1名乡村医生。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乡村医生配置标准,乡村医生数量不足的区县(自治县),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2年组织一次考试、考核,面向社会择优录取,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过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卫生室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