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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绍政发〔201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我市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作出如下通知:
  一、提高参保缴费财政补贴比例
  对选择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左右及以上缴费档次的参保人,适当加大财政补贴力度。选择100元至500元缴费档次及按平均缴费额折算的,财政补贴标准不变。
  从2011年起,市区选择1000元档或2000元档标准缴费的,财政补贴标准由原来的8%提高到25%。对2010年已按1000元档或2000元档标准一次性缴费并享受待遇的,扣除2010年及以前的缴费额后,财政按新的补贴标准对其缴费予以补差补贴,补贴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养老待遇重新计发。对2010年已按100元档至500元档标准一次性缴费并享受待遇的,允许参保人在2011年11月30日前选择由低档调至高档,并补缴缴费差额,逾期不再办理;调至1000元档或2000元档缴费标准的,扣除2010年及以前的缴费额后,财政按新的补贴标准对其缴费予以补差补贴,补贴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养老待遇从调档补差后的次月起重新计发。
  二、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综合考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提高等因素,对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作如下调整:60周岁至89周岁人员,由农村居民60元/人、城镇居民70元/人,统一提高到80元/人。
  市区对2007年12月31日前拥有绍兴市户籍(属政府统一安置迁入或因区域调整划入的人员不受户籍年限限制)、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所有人员,再发放每月20元/人的城乡居民养老补贴。
  三、增加缴费年限养老金档次
  为进一步体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长缴多得的原则,对缴费16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6年起按5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6年及以上的养老待遇享受人员,养老金重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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