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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的通知


  十三、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规定准予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按企业本年度职工计税工资总额的0.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作为统筹资金,并纳入本地职业培训专项资金,统筹用于企业职工培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对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开展职工培训的,其统筹部分资金全额返还企业。

  十四、严格职业培训资金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职业培训专项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建立全省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参加培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按照所学技能的难易程度、培训的时间长短和成本,统筹考虑学费成本、学习期间生活成本,适当兼顾误工成本,科学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同一培训工种(项目),全省执行统一的培训补贴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完善培训经费直补个人、直补企业的培训补贴方式。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防止发生骗取、挪用、以权谋私等问题,确保资金安全,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告。对涉及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五、制定技能人才发展规划。各地要根据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要求,在综合考虑当地劳动者职业培训实际需求、社会培训资源和能力的基础上,制定中长期高技能人才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和人才发展总体规划。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状况、企业用工情况,对劳动力资源供求和培训需求信息等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在职业培训工作中的作用,做好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指导本行业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落实职业培训政策措施。

  十六、建立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产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预测及编制职业培训专项投资计划,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指导和推动国有企业职工培训工作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的创业培训和创业辅导,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职业院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农业部门负责新型农民培训,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负责利用职工技协、企业团组织和妇女组织做好职业培训相关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国资监管、经济和信息化、税务、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加强对企业职工培训工作的督导检查,研究制订企业职工培训工作考核评估办法,建立企业职工培训工作考评机制,定期公布企业技能人才状况,定期组织开展企业职工技能大赛,表彰企业职工培训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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