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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


  (一)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于每年年底前按规定公布次年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费征收单位名单,送达申购书面通知,并明确申购要求。

  (二)排污单位须在规定时限内向发出申购通知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申购材料。申购材料应包括《重庆市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申购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意见、生产产品及生产规模批准文件以及上一年《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排污费交纳核定通知书、排污费交纳收据等资料。

  (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排污单位申购材料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出具《重庆市二氧化硫排放权核定确认书》,并送达《重庆市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费缴纳通知单》和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四)排污单位须在接到《重庆市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费。

  五、排放权使用及监督管理

  (一)排污单位有偿取得的二氧化硫排放指标多于当年实际占有量的,其多余部分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用于抵扣下一年度排污单位应缴纳的有偿使用费。排污单位当年实际占有的二氧化硫排放指标超过核定量,其超出部分的有偿使用费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须于次年3月底前补交。

  (二)排污单位有偿取得的二氧化硫排放指标,通过关停、工程治理等措施形成的削减量,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按照《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转让或储备。

  (三)排污单位发生改组、合并或分立等变更行为的,其变更后的二氧化硫排放权总量应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若原核定量不足,其不足部分应按本办法进行申购;若原核定量超出,超出部分可按《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转让或储备。

  (四)未申购二氧化硫排放权的排污单位,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其原有的二氧化硫《排污许可证》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收回。

  (五)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费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征收,按照管理权限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企业污染治理、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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