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2号)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由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1次会议于2011年5月20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2月23日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1年5月20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1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管、住房、林业、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绿化,并有权劝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
鼓励开展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和优质园林工程创建活动,推动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