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
规划新区的绿化用地面积占规划新区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八。
第八条 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随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绿线调整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绿线调整减少原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绿线调整完成后,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调整结果送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归档。
第九条 城市绿地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 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且居住区人均集中绿地面积不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集中绿地面积不低于一平方米;旧改住宅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人均集中绿地面积可以按规定适当降低;
(二)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机关、中小学校、部队、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高等院校、宾馆、疗养院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五)市区新建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市区改、扩建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他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商住建筑等混合功能建设项目,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确定其应适用的绿地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