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南府办〔2011〕1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
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
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各行政执法单位严格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各级行政执法单位依法确定行政执法岗位,明确行政执法职责与工作目标,规范执法程序,评议考核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等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的制度体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公正、公开,权责统一的原则,做到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结合,奖励与责任追究并举。我市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认真总结2001年以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经验,根据本次政府机构改革重新确定的机构职责及权限,进一步落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实现执法主体合法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责任具体化。
二、工作分工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级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开展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二)市人民政府所属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指法定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单位”)负责清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梳理行政执法职权、依据及确定执法责任,并指导本单位的下属机构和派出机构开展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的行政执法项目由具体实施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清理和梳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的行政执法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清理、梳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