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行政执法单位在清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梳理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遇到的职能交叉、职责不清无法确认的,应当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处理。
(四)各行政执法单位清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梳理行政执法职权、依据及确定执法责任等工作应当在2011年9月1日前完成,并将纸质和电子版本报本级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进行审核。其中,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经审核确认的行政执法职权、执法依据及执法责任等由行政执法单位在本部门网站设置专门版块向社会公布。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审核结果有关材料的纸质和电子版报南宁市法制办公室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在人力、物力和工作经费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作用,确保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按时完成。
(二)市法制办公室、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要根据《若干意见》的规定,密切配合,协调、指导和督促落实我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必要时可对有关单位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行政执法单位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
(三)加强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同时要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建立定期学法制度和知识更新培训计划,要在时间、经费、师资上给予保证。
(四)市政府各部门、市级各双管单位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审核工作由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牵头落实,从市直各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审核小组负责开展审核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落实《若干意见》和本通知的要求,按时完成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联系人:苏嫦,黄莉莉联系电话:5531720,邮箱:nn5531720@126.com)
附件: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