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市工程研究中心的责任与义务:
(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需要,以及相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
(二)主动组织、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国家和我市下达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将形成的技术成果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起到科研与产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组织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工程研究中心有关政策文件,指导、组织工程中心的认定、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属企业集团是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初审、推荐和监管等工作,督促协调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第八条 拟申请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单位,应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相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写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报相应主管部门初审。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独立或联合申请建设工程研究中心,联合申请单位中至少有一个单位为在天津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事业单位。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