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面申请的受理。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的,受理申请时间以符合要求的申请书电子文本进入受理机构电子邮箱的时间为准。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的,受理申请时间以行政机关收到信函、电报、传真的时间为准。
(3)行政机关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场所当场受理申请的,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2.口头申请的受理。
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第四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审查。
(一)形式要件审查。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依申请公开申请书》所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二)实质内容审查。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保密审查机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
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五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处理。
(一)分类处理。
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经审查决定提供的”进行分类处理,并答复受理情况。
(二)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3.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4.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1年。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一)答复的期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二)答复的形式。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书面答复或提供给申请人;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三)答复的具体处理。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并进行分类处理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答复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