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该政府信息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行政机关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指定的查阅场所进行查询,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
5.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县或市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6.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正、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正、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7.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七条 费用收取。
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确有经济困难的申请人,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办理收费许可证,并领取规定的专用票据。
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提供信息不准确的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监督保障机制。
(一)加强评议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把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本辖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二)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要把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管理、分类(全部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处理、投诉及复议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主要事项作为专门内容列举。
(三)完善投诉、举报。行政机关要设立投诉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接受公众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投诉。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义务的,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应及时处理并反馈。
第十条 附则。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活动,适用本规程。
本县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规程执行。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规范文书格式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政府信息申请受理机关:
申请人信息 | 公 民 | 姓 名 | | 工作单位 | |
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联系地址 | | 传 真 | |
电子信箱 | | |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名 称 | | |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姓名 | |
联系人电话 | |
联系地址 | | 邮 编 | |
电子信箱 | | 传 真 | |
所需信息内容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载体形式(可多选) | □纸质 □电子邮件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选 填 部 分 |
所需信息的名称 | |
所需信息的索引号 | |
所需信息的用途 | |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不申请□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 获取信息的方式□自行领取 □邮寄或传真□电子邮件 □电话告知 |
身份证明附件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 委托授权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