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预案的通知
(白府办[2011]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白沙黎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白沙黎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做好我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保证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提供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保障各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统一领导,科学管理。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县财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积极履行职责,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财政保障手段,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应急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
1.2.2 落实责任,分级负责。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落实各级应急响应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在县、乡范围时,主要由该县、乡财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在全县范围时,主要由县财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财政应急保障措施。
1.2.3 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快速反应,快速向县政府报告,快速采取措施,使因资金原因而导致的损失降到最低。
1.2.4 运作规范,处置得当。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1.3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征求意见稿)》和《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预案》等政策法规编制。
1.4 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