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实施“共享阳光安养工程”,对向精神、智力和其它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服务的机构,由市、区县政府给予经费补贴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且随经济发展、财力变化和物价指数变化适时调整补贴标准和补贴范围,逐步建立完善残疾人托养护理补贴制度。扩大“共享阳光辅助器具适配工程”施惠范围,对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居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给予政府补贴,对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逐步实现免费适配。为残疾人购置、使用机动车提供优惠政策,肢体残疾人购买自驾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减半收取登记手续费,在公共停车场停放时免收停车费,落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政策。
三、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规划和制度建设,有效开发整合各类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按照专业化、职业化要求,统筹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托养、无障碍、文化体育、维权等专项服务,大幅度增加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全面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一)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建立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社会化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全面开展康复医疗、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临床研究等康复服务。
加快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发挥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的示范窗口、技术资源中心和人才培训基地作用,按照市级不少于100张床位、建筑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县级不少于50张床位、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要求,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十二五”期间,市级建立1处综合性、标准化残疾人康复中心,各区县至少建成1处骨干型、标准化的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扶持一批市级康复机构成为区域性康复技术资源中心。加强综合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康复医学科室建设,规范康复医学服务行为,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康复技术研究等工作。
推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巩固示范县(区)培育成果,建立城市广覆盖,并逐步向农村延伸的康复网络,健全长效机制,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开展规范化社区康复服务。到2015年,示范县(区)全面开展规范化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其他区县有条件的镇(街道)建立一所以上示范性的社区康复站(室)。将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纳入政府购买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
积极推广聋儿语训、智障、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辅助器具等专业康复机构标准、各类康复技术标准和康复定点机构认证制度,提高康复服务机构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专业化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纳入城乡医保定点机构和工伤康复定点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