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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4件)
  1.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淄政发〔1999〕118号)
  修改内容:将原文件中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修改为“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发〔2006〕44号)
  修改内容:将原文件中的“对不按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除责令补缴相应费用外,并按欠缴额每日加收0.5%的滞纳金。”内容删除。
  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等意见的通知(淄政发〔2009〕9号)
  修改内容:
  (1)将原文件中的“对无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户外广告设施,各区县、高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及乡镇政府要依法进行拆除。”内容删除。
  (2)将原文件中的“水、电、气、暖、通信、有线电视等部门不提供相关服务”内容删除。
  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清欠和回收挤占挪用基金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00〕10号)
  修改内容:将原文件中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修改为“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修改的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3件)
  1.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06〕83号)
  修改内容:将原文件第四十九条中的“按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的滞纳金”修改为“按日加收所欠款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08〕114号)
  修改内容:将原文件第二十一条中的“并按欠缴额每日加收0.5%的滞纳金”内容删除。
  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市容市貌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淄政办发〔200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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