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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水建〔2011〕36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各有关水利水电施工企业: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2004〕168号),我省自2004年开始组织开展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对提高全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人员素质,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发展改革的决定〉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水安监〔2011〕17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通知》(办安监〔2010〕348号),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严格执行安全准入条件,积极营造加快水利发展改革的良好氛围,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严格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

  开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是《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各有关单位要及时申报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按规定办理合格证延期手续;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检查,严格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水利水电工程投标及施工活动。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三类人员不得参与水利水电工程的投标,也不得担任相关施工管理职务。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有关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投标施工企业提供本企业拟担任该项目三类人员的考核证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将三类人员具备考核证书纳入合同履约内容。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时,应当将核查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作为重要的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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