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
(浙水建[2011]37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各有关水利建设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全省加强水利建设管理工作,规范水利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水利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解决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促进水利工程监理健康、有序发展,营造加快水利发展改革的良好氛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工程监理的重要性,明确监理工作目标
工程建设监理制是我国工程建设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工程管理的重要手段。国务院颁布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监理企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我省水利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监理规范性文件和监理标准框架初步形成,监理队伍逐渐壮大,通过实施监理,有效地促进全省水利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近年来,我厅组织开展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和日常的各项专业检查工作,发现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生产存在某些问题。特别是近期发生的几起安全生产事故,暴露出水利工程管理不规范、监理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十分突出,亟待强化水利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监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落实工程建设监理制,发挥监理对保证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投资效益的重要作用。为此,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明确监理工作的目标。监理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工作,明确监理工作岗位职责,遵守监理职业道德,努力做好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工程投资管理达到国家标准和预期的工作目标,进一步促进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水平的显著提高,努力营造加快水利发展改革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加强监理市场监管,规范监理单位行为
(一)进一步加强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动态监管
进一步加强对监理单位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动态管理,逐步建立高效、便捷的水利工程监管网络,充分利用水利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监理信息,严格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的准入和清出。为此再次重申,根据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01]74号)和《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规定,承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必须取得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并且资质等级要与所监理工程相适应。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严格市场准入管理,非水利部颁发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进入我省水利建设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