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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


  我厅将每年利用水利部审批水利监理单位资质的受理时间,组织一次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并在浙江水利网上公示初始注册和变更注册监理人员的具体情况。施行监理单位企业资质复查,对于由于监理人员变更等原因造成监理单位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标准的,将上报水利部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并严格按照《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浙水建〔2010〕33号)规定, 认真做好水利建设市场的清出工作。

  (二)进一步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我厅再次重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总监证书;监理工程师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须持有浙江省水利厅颁发的监理员岗位证书。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证书或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和使用,在执业活动中要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查验。严禁监理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与监理工作有关的企业注册或兼职。严禁国有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到非国有监理单位从业。

  一个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只能在一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任职,不得兼职。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承担另一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任务。施工现场在岗监理人员更换时,应出具项目法人和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并在“浙江水利网”上公示。该项目招投标时,对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有已完工程业绩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自公示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担任其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其他监理人员更换时,被更换人员自公示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担任其他项目监理岗位职务。

  (三)遏制低价恶意竞争

  对水利建设工程监理取费,其计取标准和付款方式,应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项目法人不得恶意低价发包,逼迫监理单位签订阴阳合同。监理单位不得恶意低价竞争承揽监理业务。发现恶意压价的项目法人的,限制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低价竞争取得监理业务的单位,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人员配备和工程监理工作不到位的现象,对本省监理单位按规定作出限制承接监理业务处罚,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对外省监理单位作出清出浙江水利建设监理市场处罚,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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