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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


  (四)严禁监理业务挂靠和出卖资质行为

  施工现场项目监理人员配备须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规定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所有人员须由监理企业统一缴纳的社保证明。监理人员身份与证书应相符,不得弄虚作假。省外监理单位设立的进浙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视为出卖资质和挂靠行为。

  建立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理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制度,在我厅建设处设立举报电话(电话0571-87826667),动员水利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对有不良行为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进行投诉举报,我厅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建立联动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一)实施水利建设监理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制度。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等单位的信息沟通和协作联动,从各个环节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管,及时协调解决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二)建立重点对象监管制度。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监理人员不到位、管理不到位,在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受到过处罚的监理企业,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不定期抽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治理整顿。

  (三)严格不良行为记录和市场清出制度。监理单位因质量、安全等监理不到位原因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一律列入水利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加强对现场监理人员管理,发现监理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有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等现象,一经查实,一律2年内不得在浙从事水利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四)严格实施监理单位对现场监理机构的月检制。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严格实施月检制,每月不小于一次对所属项目现场监理机构工作和施工现场实体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并应有书面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报负责项目质量监督的质监机构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督查,经项目主管部门督查发现工程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安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对监理单位不予追究。若监理单位对上述现象既不上报,又不能有效督促施工企业整改到位的,经检查发现确认后,对监理单位按承担连带责任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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