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高校应根据市教委的项目批复,编制本校年度项目及配套资金预算。
第七条 高校应严格按照批准后的预算执行“项目资金”,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项目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当年预算当年执行,不得结转使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项目高校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中所列项目支出,并达到承诺的预期目标。
第九条 “项目资金”支出包括教学、科研经费、业务费,以及少量的设备购置费等。
(一)教学、科研经费。指在“上海市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用于研究生优质课程及教材建设、紧贴学术前沿的教育教学、研究生应用能力实践教学、研究生自选学位论文课题研究等方面的专项支出。
(二)业务费。指完成“上海市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而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租赁费、专家和临时人员(含助研)的咨询、劳务费、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招待费、学生实习实践等专项业务支出。
(三)设备购置费。指为完成“上海市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的前期筹备、中期实施、后期总结及经验交流、宣传等任务而购置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其运行维护等支出。
第十条 “项目资金”支出应按现行会计制度核算,各项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项目资金”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发放津贴补贴,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申报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教委将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审批高校项目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