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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二十三)落实客货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抓好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健全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建立驾驶人档案,建档率达到100%,严把驾驶人出车关。同时要加强车辆的日常检验、维护、检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得安排生产运营任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2012年8月底前完成。)

  (二十四)开展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评估工作。对客运企业、危货运输企业、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出租车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开展评估,对发生重特大责任交通事故的企业列为重点对象进行监控,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安监部门负责,交通运输、公安部门配合,2012年底前完成。)

  (二十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制订全区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置规划。(质监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2012年3月底前完成。)

  (二十六)实现机动车安检机构与车管所的计算机系统联网,对车辆检测信息数据实时传输。凡未联网的检测机构,公安部门对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予认可。(公安部门负责,质监部门配合,2012年3月底前完成。)

  (二十七)凡为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车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检验机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其检验资质。(质监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

  (二十八)依法严格落实对大型客货车辆、营运车辆报废解体的监督职责,严厉打击利用报废机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凡不按规定解体报废车辆、利用报废车辆机件拼装机动车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报废回收企业、汽车修理改装企业的经营资质。(商务部门负责,公安、交通运输、质监、工商部门配合。)

  (二十九)整顿客运市场秩序,严厉整治非法营运的“摩的”、“面的”、“黑出租”,净化客运市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三、完善设施,构建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

  (三十)将保障路面交通安全设施、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道路危险隐患点段治理、交通科技建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执法装备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任务的增加逐步增加。(各地政府牵头,财政、公安、交通运输部门配合落实,2012年底前完成。)

  (三十一)建设交警中、大队营房。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营房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分五年逐步解决交警中、大队营房建设。已开通的高速公路交警业务技术用房分三年建设完成,新建高速公路交警业务技术用房与其他附属设施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各市、县(区)政府负责,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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